现做散装食品被质疑“三无”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是否该支持诉求?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在购买食物时最关心的问题,查看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是许多消费者的习惯。但是市场中商家现做散装食品自行包装,并没有标注严格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这样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王某某因购买现做散装食品,以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赔偿。那么,涉案食品究竟算不算“三无”?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又是否合法合理?
【资料图】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王某某在某食品店扫描店内二维码添加某食品店客服的微信,在询问了某食品店相关产品的价格、生产日期并充分了解产品的原材料和时令性之后,分两次下单购买了10瓶秋梨膏和45袋黑芝麻核桃糕,某食品店寄出货物并提供收据。
收到货后,王某某发现所购秋梨膏的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厂名厂址,黑芝麻核桃糕的标签上宣传健脑、益智、补钙、养血、润燥、乌发、补肾、美容、养颜、抗衰老功效,但又没有保健品批文和药品批文。
2021年12月中旬,王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食品店,认为某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以及在宣传普通食品时标注医疗功效,请求依法查处。12月下旬,某食品店客服与王某某联系,称工商部门已责令他们整改包装,并解释某食品店产品都是店里接单现制然后自行包装的,同时表示若王某某对产品不满意可以为其办理退货退款,王某某未予回复。2022年6月,王某某将某食品店诉至泉山法院,要求某食品店为其销售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民事责任,诉请某食品店返还其货款2千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某食品店称其售卖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理由是:店内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具有营业和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其所售秋梨膏、黑芝麻核桃糕均由天然食品制成,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在顾客付款后才在店内加工包装,生产场地就是某食品店店内,生产日期均是当日或近日,虽没有印在包装上,但王某某到店实地看过,也得到过客服的微信告知,是知情的。同时,某食品店称其产品并不是夸大宣传,理由是其产品标签上的功效属其原材料本身被大众所熟知的功效,并未做任何不实宣传。
而王某某认为,某食品店虽有商标注册证,但其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中没有秋梨膏和黑芝麻核桃糕,而且商品标签中没有写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及生产编号,无法证明其售卖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食品店售卖的黑芝麻糕并没有保健品及药品批文,宣传的一系列功效应属于夸大宣传。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店具备生产、销售食品资质,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生产场地、生产过程都清晰且没有问题。某食品店在当地经营十余年,在周边地区也有一定的口碑,从未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在王某某通过12315平台对该店进行投诉后,相关部门在调查之后也未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产品包装确实没有写清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但对食品本身的安全没有影响。某食品店所售黑芝麻糕的标签上宣传的一系列使用效果,是在公众的一般认知中黑芝麻、核桃等原材料本身具有的功效,并非某食品店凭空捏造或夸大宣传,做此标注不会对公众造成购买或者食用上的误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并不作为支持十倍赔偿的依据。综上,王某某要求某食品店赔偿十倍支付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食品均有保质期,在某食品店客服提出可以退货退款后王某某并未将货物退回,致使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无法再次出售或食用,故该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其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明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市场监督部门对商家进行了查验,并未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商家宣传的秋梨膏、黑芝麻原材料具有的效果是大众熟知的效果。虽然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没有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故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综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受消费者主观判断的影响,维权结果要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公平公正的决断。判定食品销售者应进行十倍赔偿需要符合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销售者客观上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行为。
本案中,涉案食品在外包装标示上存在信息不全等瑕疵,但实际上并未影响食品本身质量,因此不作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对于一些食品原材料,大众有历史渊源已久、已经几乎定型的观念,例如认为黑芝麻能够乌发,本案中涉案食品作出大众熟知的功效宣传并不能界定为夸大宣传。因此本案中的食品没有夸大宣传,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于理是不合适的。
来源:速裁庭、办公室}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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