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关于原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的跨境电商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内商家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答:
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警醒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三、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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