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前请留意!固体饮料有这些新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2022-11-08 09:40:0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公告对固体饮料的质量安全、销售宣传、标签标识等提出了诸多要求。各位准备好了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固体饮料的相关知识,并对公告要点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标准定义“固体饮料”是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常见的固体饮料包括: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二、“新规”要点解读

01 产品名称要求

固体饮料的食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食品真实属性名称“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02 警示信息要求

适用范围: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

标示“三要素”:

◆ 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上;

◆ 标示在同一展示板面上;

◆ 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划重点:

警示信息用语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及修饰,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03 规范宣传要求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 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特定人群,如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

◆ 不得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04 过渡期要求

新规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2〕722号)规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进口固体饮料

注意事项

01确保如实申报

进口商或者代理人应在食品进口过程中向海关如实申报,确保申报品名与食品真实属性相符。

02确保标签合规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注意!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提示

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科学选购食品,那么如何快速区分固体饮料、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呢?

01 看食品名称

固体饮料食品需明确标示产品真实属性“固体饮料”;

保健食品名称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上进行查询,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俗称,是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特殊膳食食品名称中可以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02 看适宜人群

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没有标注适宜人群的要求;

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标注适宜人群。

03 看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因具有保健功能或满足特殊膳食需求,其成分与普通食品不同,需要标注食用方法、食用量等内容。

良好的食品安全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一起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添砖加瓦——“食”安,“心”才安。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 关键词: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 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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