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报:【以案释法④】潜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来源:金华广电融媒体 2022-08-26 08:53:47

2022年3月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福田街道工人北路626号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存放有甲醇与蓖麻油混合溶剂2L装206桶,3L装58桶,共计586L。经现场勘查,该处房屋一楼为商铺,二至四层为住宅,周边东南西北均为居民区。当事人潜某某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对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品进行抽样取样,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等相关执法文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鉴定,查扣的物品甲醇与蓖麻油混合溶剂系易燃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潜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7月起,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某摊位向客户销售甲醇与蓖麻油的混合溶剂。2022年3月11日,受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潜某某在义乌市工人北路626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认定:义乌市工人北路626号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的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资料图片)

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2022年3月24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8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潜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5月19日潜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

法条释义

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的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罪名,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危险作业罪入刑并判处实刑,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更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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