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特殊食品经营者:快来参加诚信经营自我承诺和公示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2-10-18 08:47:46

为推动特殊食品经营主体形成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良好风尚,打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泸州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殊食品诚信经营自我承诺和公示活动,现邀请全市范围内的特殊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示范店、特殊食品零售经营户积极参加自我承诺和公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资料图)

一、《诚信经营自我承诺书》

01

严把进货关。严格验证产品及供应商各类证明文件,确保主要信息可及时查询、追溯。

02

规范现场管理。确保特殊食品在专区(专柜)销售,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专区牌、承诺书、特别提示和规范管理清单。

03

诚实守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在经营场所、其他场所,网店、微店、电视、广播、电话等媒介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作虚假宣传,诱导、推销特殊食品。

04

杜绝欺诈行为。不销售假冒伪劣、召回、回收的特殊食品,以及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特殊食品。不以虚假优惠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05

妥善处理争议。及时回应妥善处置消费诉求,对消费者负责,共同树立诚信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意见积极主动整改;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评价,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

二、《选购特殊食品特别提示》

01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按照其标签标注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科学选购,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勿盲目购买和食用。

02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为“1段”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于0-6月龄正常婴儿食用;标为“2段”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标为“3段”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

0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不同营养需求的特殊人群。是否需要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定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建议消费者自行决定购买。

04

特殊食品需经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消费者选购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证书,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特殊食品查询码”查询核实。国家对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采取备案制,相关备案凭证可到产品备案凭证持有人所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查询。

05

选购特殊食品要到设有销售专区专柜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企业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证。

06

消费者对购买的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如有质疑,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三、特殊食品规范经营三个管理清单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六必须”。

0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并按要求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02

必须经营取得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

03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04

必须按照标签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

05

必须对发现的不符合市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销售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06

药店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婴的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于库存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八必须”。

0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并按要求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02

必须经营取得批准文号(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03

必须经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

04

必须经营在保质期内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05

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规定。

06

必须依法进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07

必须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08

除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外,不得经营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保健食品经营“八必须”。

0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并按要求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02

必须经营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经营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批准。

03

必须经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应申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04

必须经营在保质期内的保健食品。

05

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规定。

06

必须依法进行保健食品经营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07

必须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08

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标识。

特殊食品关系“一老一小”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泸州将通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者自我承诺和公示活动,持续提升特殊食品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体、地方属地、部门监管、社会共治”四个责任落实,守牢筑稳特殊食品安全底线。

信息来源:食品经营科

} 关键词: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 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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